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4-01 】 【选择字号:

 

 

 

酒政办发〔2010224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酒泉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酒泉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3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029)精神,酒泉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酒泉市林业局

1.负责全市林业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林业系统内依法行政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草工作。

2.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和荒漠化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农田防护林、绿色通道、防沙治沙、封滩育林等造林绿化工程以及荒漠化治理工程并依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的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林业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和指导经济林果、森林生态旅游、花卉、林木种苗、林产品采集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林业产业发展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和指导开展全市林业扶贫工作。

4.指导全市林业基层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林业技术推广站、林木种苗管理站、森防站以及区乡林业工作站建设的指导管理。

5.负责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编审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采伐、运输;指导和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发布相关信息;依法开展征占用和临时征占用林地的初审与审批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督查、督办和查处;组织和指导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

6.负责全市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7.负责全市林业改革工作。研究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8.负责全市林业资金和林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系统财务工作;编报部门预算;监督中央、省级和市级林业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审计工作;编制和申报林业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

9.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林业系统内禁毒工作;协调、督办或直接侦破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导维护林业系统内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工作。

10.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火险的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森林武装警察和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11.组织、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开展林业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植资源和林木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12.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身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队伍建设;指导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酒泉市自然保护局(酒泉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撤销退耕还林还草办公室。

1.负责全市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2.负责编制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计划、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和申报工作。

3.指导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封滩育林育草工作。

4.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封滩育林育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5.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档案并进行监测,开展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

6.负责对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封滩育林育草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7.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封滩育林育草工作。

8.负责全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9.负责审核批准因保护资源需限量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名录及其年猎捕量限额,负责全市范围内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和本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和验证。

10.负责颁发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负责审核批准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并发放经营许可证。

11.承担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内部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交办事宜的督办落实和结果反馈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资产、信访、保密、安全、宣传、政务公开等日常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安排组织机关各类会议和活动;负责局机关公务员考核、人事管理、培训、机构设置、职称评审、申报和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聘任等管理工作;承担局党总支、机关党支部党务和市直林业系统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造林绿化与林业产业科

研究制定造林绿化的重大决策、指导方针和相关的配套政策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全市造林绿化与森林经营规划、管理技术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农田防护林、绿色通道、防沙治沙、封滩育林以及荒漠化治理等林业生态重点工程;组织开展造林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规程与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经济林产业、森林旅游、沙产业、花卉业、种苗业等林业产业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林业产业建设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林业科技事业工作;负责林产业新品种的引进、良种审定、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林业标准化、技术监督、引智、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市林学会的工作;承担对外林业合作与交流,申报和实施有关国际林业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林业方面的扶贫开发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宣传、建卡立档工作并依法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大规模的义务植树活动;监督管理绿化费的征收、使用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级绿化模范评选工作;指导城镇绿化工作。

(三)林政资源科(林政稽查大队)

研究制定林业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工程与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森林资源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森林抚育工作,建立林业资源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测管理;组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负责湿地资源、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等管理工作;编审森林采伐限额,对林木的采伐、运输、经营和加工实施监督管理;督查、督办、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管理林地林权工作;负责林政稽查相关工作;研究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监督林业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归口管理林业法制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督查林业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及普法等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指导全市林业财务工作;负责对全市林业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编制和申报林业建设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林业统计报表;筹集、管理林业各项资金;编制部门预算;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属单位林业计划、财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局属单位进行部门内部审计;负责林业贴息贷款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五、下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

略。

六、附则

本规定由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