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6-26 】 【选择字号:

酒机编发〔201429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市编委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10月14

酒泉市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和人员编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42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498〕号)精神,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市政府转变职能有关要求应该取消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除保留市属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县级医院、企业医院和肃州区城区门诊部及口腔诊所的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外,将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的执业登记(变更、校验)下放至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谁登记、谁注册”的原则,将上述医疗机构的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下放到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根据市政府转变职能有关要求应该下放的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外籍医师来酒泉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2.港澳台医师来酒泉短期行医核准职责。

3.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广告证明、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审核职责。

4.社会资本举办的5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和专科医院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职责。上述医疗机构的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职责。

(四)调整的职责

1.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3.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4.坚持中西医并重,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中医药建设,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组织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指标,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负责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管理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市场。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承担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甘肃省药品增补目录,指导落实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学术团体的工作。承担综合卫生发展政策研究和调研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督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拟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指导和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参与和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及相关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等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患者权益维护,保障患者在就医和计划生育服务过程中的基本权益。

(十八)负责卫生和计生系统财务、会计、基建、装备、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供应、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并实施监督检查。

(十九)拟订并指导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党务、政务、事务等综合协调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和财务管理制度;承办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查等日常工作;组织年度业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承担委务会及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接待、车辆和政府采购管理;承担机关和预算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后勤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卫生信息网站的维护和信息发布

(二)规划与人事科

负责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并指导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资源配置与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医疗卫生系统设备配置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和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和国内外其它援助款项;负责全市卫生、计生基础设施项目的编制、报审、管理及督促落实。组织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工资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护士执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承办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协调对外交流工作。

(三)疾病控制与卫生应急科(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定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督导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指导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统计与报告;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地方病防治活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地方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拟定相关规划和预案,收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

(四)医政与科教科

拟定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和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公立医院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全市紧急医疗救援和采供血质量监管任务,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及相关民事诉讼,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医师执业考试;负责审查医疗广告;依法对执业许可和医疗机构及医疗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和公派进修人员的选拔、管理。

(五)基层卫生与计划生育指导科

拟定农村卫生和社会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卫生相关信息;落实卫生支农的各项政策,制定和实施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指导,组织开展绩效考核。指导和督促基层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并对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估;指导、监督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六)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拟订监督工作规范、计划,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监督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对医疗机构及医疗市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七)妇幼卫生科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全市相关机构建设及业务工作;参与全市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负责母婴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八)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与流动人口管理科

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和移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县市区建立流动人口卫生与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协同相关部门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推动流动人口和移民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构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完善和实施;研究提出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解决人口的对策建议;负责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日常工作;承担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中医科

贯彻执行中医药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制定的中医药技术标准和机构建设标准;参与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登记、监督及管理;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师承、技术服务和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人员的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注册登记,开展名中医评选等工作;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推广普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指导开展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工作;参与中医医疗广告审核工作;负责中医药服务贸易和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工作。

(十)健康教育与干部保健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规划,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宣传网络体系建设;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和健康知识普及;参与全市健康服务业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拟定及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调研和具体工作的推动落实;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干部职工保健措施,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协调卫生与计划生育学会、协会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业务与学协会工作的衔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体制改革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

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协调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监督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的落实;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和会议材料的起草;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和卫生统计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财政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汇总、统计、分析;监督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负责调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完成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发展规划的有关任务。

(二)与酒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会同酒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宾馆、洗浴、理发、游泳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核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的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核发。

(四)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群团)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其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和领导职数保持不变。

(五)原酒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更名为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隶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其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和领导职数保持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委组织部。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 10月14日印发    

  校对:王晓红                                  共印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