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6-26 】 【选择字号:

酒机编发〔201430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市编委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10月14

 

 

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42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4]98号)精神,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市政府转变职能有关要求应该取消的职责。

(二) 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流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 加强的职责

1.加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助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3.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职责。

4.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管理,网络商品信用体系建设。

5.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特别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等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二)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六)依法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济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辖区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十)负责组织管理并指导商标监管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初审、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管理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协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内部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交办事宜的督办和结果反馈工作;负责机关内部日常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信访、机要、档案、接待、财务、保密、服装装备、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机关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职责;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全市工商系统新闻、信息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党建、工青妇等工作。

(二)法规科

 承担市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论证和备案审查;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承担市局有关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听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组织全市系统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12315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向社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负责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分析、登记、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负责收集、采录、整理、汇总、统计、分析业务数据和资料,为上级领导、机关提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消费警示等有关信息;指导各(县、区)工商局12315中心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业务工作;对全市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简报、向有关媒体发布消费争议相关信息。

 (四)市场规范管理科

 负责有关市场规范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五)企业登记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负责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承担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六)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负责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服务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指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负责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个体私营经济综合治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七)企业监督管理科

承担并指导全市范围内的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指导和开展本辖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及企业年报公示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类企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承担各类企业管理信息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负责商标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拟定商标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商标广告活动;组织著名商标认定的推荐和初审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指导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商标协会的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协会的工作。

 (九)网络监督管理科

  负责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和信用监管、开展网络执法,规范网络市场经营秩序、建立网络维权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

(十)信息科

负责全市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承担相关数据保障、信息化项目管理、信息网络安全、运行及维护工作;负责各类信息数据的开发和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全市系统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工作;指导全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十一)经济检查科

指导全市工商系统执法办案工作;负责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禁止传销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拟定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禁止传销和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相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协调、组织、查处传销违法行为,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监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的直销经营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禁毒、反走私、反假币和“扫黄打非”等工作;对全市工商系统查办的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和典型案件进行督查督办;负责执法办案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五、其他事项

 1.保留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待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定”规定经省上批复后统一考虑,有关事宜另行下文明确。

2.撤销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收回事业编制1名,核销科级职数,人员由市工商局内部调整,职责由办公室承担。

3.酒泉市个体劳动者协会、酒泉市消费者协会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待省上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发文通知。

  六、 附则

略。